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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董建淑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7
浏览量:1277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02355号

原告邵某。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董建淑,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秀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建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某诉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争吵不断,导致夫妻感情不断恶化,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

被告王某辩称,考虑孩子还小,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大学同学,双方于2005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7月28日婚生一女,取名邵某某。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致使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结婚证、证明、离婚协议;被告举证的产权证、离婚协议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

审判员  梁秀萍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江向晖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

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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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董建淑
  • 执业律所:
    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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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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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7*********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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