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建淑律师亲办案例
荣某与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董建淑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09
浏览量:775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0106号

原告荣某。

委托代理人董建淑

被告邢某。

原告荣某诉被告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建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荣某诉称,被告在本市经营一家婚介所,原告因多次到婚介所认识被告。2011年5月28日被告以家装修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打下借条一张。2012年1月6日,被告又以婚介所遣散工作人员为名向原告借款3万元,承诺1个月归还。因被告不按承诺的时间返还上述两笔借款,原告无数次向被告索款,但被告一拖再拖。故原告诉至法院,判令被告偿还8万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邢某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5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载明“今借荣某人民币伍万元整,2011年10月30日前归还”,未约定利息,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名。

庭审中,原告就其主张的2012年1月6日,被告因经营婚介所需遣散工作人员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3万元。申请撤回该部分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欠条、交通银行客户交易明细清单、手机短信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原、被告在借款时约定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视为不计息,借款期间,其利息从借款期满后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关于原告在诉讼中撤回部分诉求,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荣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10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邢某承担承担1650元,原告荣某承担440元,被告承担的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告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张 宏

人民陪审员 郁 红

人民陪审员 唐步萍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燕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内容由董建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董建淑律师咨询。
董建淑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1929好评数125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29号假日大厦707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董建淑
  • 执业律所:
    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7*********61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连云港
  • 地  址: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29号假日大厦707室